一、

15歲以上、65歲以下,欲從事觀光產業之在職者及非在職者(包括本國籍國民、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或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者)。
二、 任職於一般旅館、公路餐廳、觀光景點或形象商圈等觀光產業事業單位,具接待大陸、香港、澳門地區觀光旅客服務業務需求之從業人員。

觀光客務接待及事故意外與客訴處理班

98/8/31~11/11
(
一、三)19: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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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餐旅經營班

98/9/1~11/12
(
二、四)19:0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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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執行單位:中國文化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