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試之資格規定:具學士以上學位之中華民國國民、外國學生、僑生及港澳學生修畢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中華民國國民依師資培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者,得依證明書或證明所載之師資類科別,報名參加本考試。
考試成績通過條件:
一、考試科目總成績平均滿六十分。
二、考試科目不得有二科成績均未滿五十分。
三、考試科目不得有一科成績為零分。
教師證書取得條件:(先檢後實習)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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