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內容
課程內容:
【行政法四大領域】
壹、行政法總論
一、行政與行政法之基本概念
(一)行政之意義與種類
(二)行政法之意義、性質與特徵
(三)行政法之法源
(四)行政法之效力:時的效力/地的效力∕人的效力
二、行政法之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
(一)法律優越(位)原則
(二)法律保留原則
三、法律適用之方法
(一)行政裁量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
(三)判斷餘地
四、行政法之法律關係
(一)行政法法律關係之發生原因
(二)行政法法律關係之消滅原因
(三)法律關係之內容
(四)特別權力關係
貳、行政組織(含公務員、公物
一、行政主體
二、行政機關
三、各級行政組織與地方自治
四、公務員法
(一)公務員之意義
(二)公務員之分類
(三)公務員之任用
(四)公務員之權利義務
(五)公務員之責任
五、公物法
(一)公物
(二)營造物
(三)公營事業
叁、行政作用
一、行政命令
二、行政處分
三、行政契約
四、行政計畫
五、行政指導
六、事實行為
七、行政調查
八、行政罰
九、行政執行
十、行政程序
肆、行政救濟(含國家賠償
一、訴願
二、行政訴訟
三、國家賠償
四、損失補償
伍、立法程序與技術
陸、法律解釋學(法學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