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介紹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保育服務之人員。
教學內容
合計20學分(360小時)
兒童及少年福利相關法規/2學分
兒童發展/2學分
親職教育/1學分
家庭支持與社會資源/1學分
早期療育及專業倫理/2學分
社會工作/1學分
特殊教育/1學分
發展遲緩嬰幼兒的身心特質及需求/1學分
發展遲緩嬰幼兒的保健及照護/1學分
發展遲緩嬰幼兒的行為管理/2學分
個別化服務方案的擬定及實施/1學分
早期療育的課程及教學/2學分
發展遲緩嬰幼兒的評估/2學分
機構實(見)習/1學分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第四條 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醫護、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早期療育、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兒童及少年福利或家政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學前特殊教育學程或取得早期療育教保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第八條 生活輔導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專科以上學校家政、護理、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社會福利、性別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取得生活輔導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擔任助理生活輔導人員三年以上者。
四、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及格,或具社會行政、社會工作職系合格實授委任第三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
第十三條 早期療育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早期療育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二、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社會工作、心理、輔導、特殊教育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訓練人員專業結業證書者或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三年以上經驗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所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或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主管人員五年以上經驗者。
第十四條 安置及教養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構)工作經驗者。
二、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學校畢業,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六、具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教師資格,且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第十五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所碩士班或碩士學位學程以上畢業,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二、大學兒童及少年福利、社會工作、心理、輔導、教育、犯罪防治、家政、社會福利相關學院、系學士班或學士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三、大學畢業,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四、專科學校畢業,具具教保人員、早期療育教保人員、保育人員、生活輔導人員、心理輔導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資格之一,且有四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五、高等考試、相當高等考試之各類公務人員考試社會行政或社會工作職系及格,具有二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者。
六、具有醫師、護理師、心理師、教師資格,且有三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工作經驗,並取得主管人員專業訓練結業證書者。
高中(職)學校畢業,具保育人員資格,且有五年以上社會福利相關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教保經驗,於本辦法施行前,已修畢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己類訓練課程,並領有結業證書者,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十年內,得遴用為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主管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