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內容
為協助失業者於最快時間內取得實用之就業技,本部承辦臺北縣政府勞工局補助辦理99 年度失業者職業訓練委託專業服務第六梯次職業訓練
『課程大綱』:
人際關係 3小時
職場倫理 3小時
就業研習課程 3小時
裝飾藝術基本論述及演變 1小時
貼鑽與科技生活 2小時
手工貼鑽與商機 1小時
貼鑽素材概論 1小時
圖形設計與繪製 2小時
蝶古巴特拼貼概論 2小時
成本控管與訂價 2小時
網拍與微網誌經營 34小時
基本貼鑽技法 20小時
進階貼鑽技法 20小時
蝶古巴特拼貼 5小時
貼鑽綜合應用 5小時
羊毛氈意設計與啟發實作36小時
專題製作 10小時
優惠辦法
適訓對象:
1、一般國民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2、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或特定對象之失業者
◆若您是非自願性離職之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請於「報名前先洽詢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適訓評估及後續推介參訓(取得推介單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收據暨申請書),如報名截止日未完成上述程序,且經錄訓者,將導致參訓時無法請領職訓生活津貼時,自行負責。
【註】就業保險法第11條略以:「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3、獨立負擔家計失業者(含家庭暴力被害婦女)
4、中高齡失業者(年滿45歲至65歲)
5、身心障礙失業者:若為精神疾病患者,須檢附精神疾病患者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轉介單(請下載附件檔案)
6、原住民失業者
7、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
8、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9、外籍配偶與大陸地區配偶失業者
10、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
11、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12、長期失業者
◆就業服務法第2條略以:「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參訓班次開訓日期前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之證明文件」
◆一般國民之失業者、或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得檢附「無工作切結書」,比照一般國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應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個人訓練費用之20%($2,359元),所繳交費用於開訓(參訓)後一律不予退還)
【註】參訓者在開訓後3日內,如檢具上述特定對象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本單位初審符合者,得先免繳自繳費用,由本單位函報主辦單位複審,如日後與主辦單位審核結果不同者,參訓者應再補交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個人訓練費用之20%($2,3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