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介紹
本班之學分證明書適用於報名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專技高考律師及民間公證人考試。
教學內容
刑法 (三學分)
★★各項律師與司法考試介紹(詳情依照考選部規範辦理)★★
律師考試學分:依考選部規定,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亦能修習相關法律學分,獲得相關法律之專業知識,並參加「律師考試」。民間公證人考試學分:公證法修正案立法三讀通過,確立民間、法院公證人並存雙軌制,非法律相關科系畢業者,亦能修習相關法律學分,獲得相關法律之專業知識,並參加「民間公證人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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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第 十二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五、智慧財產法或勞動社會法或財稅法或海商法與海洋法(四科任選一科)占一百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六、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測驗四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第二項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2.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第 三 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
二、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
三、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四、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五、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
第 五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總分為六百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強制執行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及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測驗二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本考試第一試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第二試考試時,除國文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應附發法律條文。
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年滿十八歲以 上,四十五歲以下,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但法院書記官類科無應考年齡上限,執達員 類科得放寬至五十五歲以下,執行員類科得放寬至五十歲以下;年滿十八歲以上者,得 應本考試五等考試。
二、表列三等考試公設辯護人、行政執行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 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
公設辯護人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刑事訴訟法 七、犯罪學 八、商事法
行政執行官專業科目: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民法 五、民事訴訟法 六、行政程序法與行政執行法 七、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八、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民間之公證人考試規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破產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國際私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消費者保護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之四十。
(二)中華民國憲法。
二、專業科目:
(三)民法。
(四)商事法。
(五)英文。
(六)公證法。
(七)非訟事件法與民事訴訟法。
(八)強制執行法與國際私法。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優惠辦法
1.本班每學分2685元,本科目三學分計8055元。
2.開課前報名繳費,學分費享95折優惠,計7652元。
3.開課一周前報名繳費,學分費享早鳥優惠,計7500元。
4.文化大學校友及本部舊生免收報名費300元。
(上述優惠擇一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