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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與目的
自90年7月起,營建署將10公頃以下之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委託18縣(市)政府辦理審議,遂於90年度起即每年辦理旨揭講習訓練。為因應營建署於98年4月30日修正相關規定,將委託下授辦理審議規模擴大為30公頃,須持續增加中央及地方政府相關業務承辦人員瞭解非都市土地開發案件之審議程序與熟悉相關法規,以達成中央與地方政府經驗傳承與意見交流,爰規劃辦理講習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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